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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考点1】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2】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解释】立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2】不同的法律形式的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2】法律关系(P10)(2015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
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
【考点3】法律事实(P13)(2014年多选题)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2.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1】单方法律行为(P20)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需他方的同意)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解释】订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考点2】无效的民事行为(P23)(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表2-1
合同 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2)除上述情形外,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解释】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中的“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即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无效。
【考点3】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P25)
1.法律效力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解释】(1)对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2)对于“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2)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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