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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保险项目及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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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保险项目及条款

青岛市律师协会 团体意外保险合作协议 签署时间:2017年11月1日 甲 方:青岛市律师协会 地 址:青岛市东海西路37号金都花园 乙 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路76号中海大厦25楼2501室 为了完善甲方医疗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员工投保乙方保险事项签订本协议,双方同意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而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1.1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为:青岛市律师协会 1.2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1.3 被保险人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含),在保险期间内青岛市的注册律师,具体以投保人提供的注册律师人员名单为准。 适用条款 适用条款:《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驾驶乘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协议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以本协议书的内容为准。对于本协议中未列明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予以承担。 三、 保险计划 保 保障项目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元/年) 1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残疾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烧伤 10 33 2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因意外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而产生的社保范围内医疗费用,0免赔,100%赔付 2 3 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因遭受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给付住院津贴,0天免赔,累计住院天数以180日为限 100元/天 4 运营航空意外 因乘坐飞机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 100 5 运营轨道交通意外 因乘坐火车、地铁、轻轨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 20 6 运营轮船意外 因乘坐运营轮船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 20 7 运营机动车意外 因乘坐公共汽车、电车、长途汽车、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 20 8 私家车驾乘意外 因驾驶私家车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 15 注:1、 意外伤害、营运性交通工具意外,驾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伤,出险时不重复赔付 2、 附加意外医疗:在社保规定医疗费用范围内,不计免赔,按100%赔付 3、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年累计给付180天为限 4 、法定节假日(见保障方案说明第九条)意外伤害赔偿限额为20万元(仅针对第一项保障) 5、上述保障项目均不计免赔 四、保障方案说明 1、关于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障(具体伤残等级参照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烧伤保障(具体烧伤比例参照附件《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III度烧伤且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根据其烧伤面积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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