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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法人和自
然人可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指导目录,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
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联合设立
“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高新技术成果转
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二、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上海市高新技术
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
定。对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创新药物等项目,国家 863 计划等
各项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简化成果转化认定程序。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若发现其转化内容与项目申请
书有严重违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 ,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
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三、本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办公室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已经认定的
软件、集成电路等企业,简化认定程序。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
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集中。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
位,要以各种形式实施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单位职务成果进行
转化的,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
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
果所占股份 20%的股权。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
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 20%的收益。
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 3-5 年内,
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5%的比例,用于奖
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
目盈利后 3-5 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
于 10%的 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落实技术、
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遇到障碍时,可 以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咨询和申诉。
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作为无
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 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应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
构评估,或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企业凭评
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各方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协议书等,
办理验资手续。
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的方
式,设立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允许在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 1 年以上的国内科研人员成为
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对所研究开发的产品,
可实行委托加工生产模式,并允许对外租赁自产产品。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国有独资)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
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 3 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
分)不高于 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
经营管理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目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
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
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
权登记手续。
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投入。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专门用于研究
活动的专利、技术资料检索费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费,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可据实列支,比上年实
际增长 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应纳
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
试制用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 ,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对技
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
征营业税。
国资重点支撑的产业性集团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
年销售收入的 1—3%。
八、本市注册的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
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的
一定期限内,由财政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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