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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辍生问题对策(节录)
中輟生問題對策(節錄) 行政院核定版
依據
強迫入學條例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福利法
少年福利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原住民族教育法
社會教育法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背景分析
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院台法字第○九一○○二三○九一號函核定法務部「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責成本方案各主辦機關規劃及擬定年度具體工作計畫,做為工作推動及採行措施考核之依據。
依據國內外研究指出「中途輟學」不祇是教育問題,更衍生出青少年犯罪問題,惟導致學生輟學原因,包括家庭、個人、學校及社會等因素,即問題肇因於家庭,顯現於學校,惡化於社會,因此,教育部亟需結合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青輔會、體委會、文建會、勞委會、衛生署等相關部會資源,並參酌歐美等先進國家經驗,擬訂制度性措施、預防性教育措施、保護性福利措施、復學輔導安置措施及評量性措施,規劃具體實施工作項目,積極推展中輟生防治工作。
民國八十二年八月起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以書面及電腦網路方式同步進行通報工作,在八十三年度更進一步修正要點,以數據機連線方式傳送中輟資料,並結合警政單位共同協尋中輟失聯學生。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教育部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訂頒「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發現有未經請假未到校達三天以上之學生,即應列為中途輟學學生,依法通報並積極輔導學生復學。同時亦透過社政單位協助家庭遭遇困難的學生,使其能順利就學。
教育部彙整地方政府統計資料,顯示八十八、八十九、九十學年度有中輟經驗的學生人數及比率為五六三八人(○、二○﹪);八六六六人(○、三○﹪);九四六四人(○、三三﹪),其中已有三四六九人;六四○一人;六二五四人復學,實際中輟人數(包括失聯或無法尋獲者)分別為二一六九人;二二六五人與三二一○人。另由於社會環境的變遷,單親家庭中輟生佔中輟生輟學的比例近三年來分佔三一、二五﹪;三四、八九﹪;三九、五七﹪,原住民佔中輟生輟學的比例近三年來分佔一○、○○﹪;一○、二四﹪;一○、四○﹪,因此,加強國民中小學學生中輟之預防及輔導工作,已是政府當務之急。
目標
期藉由結合中央、地方資源及民間團體力量,輔導學生認識自我、發揮潛能、澄清價值觀並能適應社會環境,逐年降低中輟人數,增加復學率,減少青少年偏差行為。
執行策略
制度性措施:建立督導、規劃、執行機制,加強地方政府首長權責,落實強迫入學事宜。
預防性教育措施:辦理有效教學,落實強迫入學條例、建立原住民學生生活與教育輔導體系、落實教育優先區計畫、增進學校輔導效能、辦理體育、休閒、文化與社教活動。
保護性福利措施:建立完整家庭支持體系,提供安置輔導措施、強化親職觀念,對單親等弱勢族群家庭適時提供協助。
復學輔導安置措施:建立通報及協尋系統、追蹤輔導復學網絡、籌建各類型中介教育設施、辦理中輟生輔導經驗交流與觀摩、提供中輟生防治諮詢研究服務。
評量性措施:辦理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評量,推動分層考核工作,落實執行有關中輟學生防治工作,維護學生接受國民教育權利。
執行機關
教育部結合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青輔會、體委會、文建會、勞委會、衛生署等相關部會整體規劃辦理,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邀集教育、社政、警政、民政、原住民、衛生、勞工、少年輔導委員會、校外會等單位,組成聯合執行小組,規劃執行本措施,地方政府有關單位任務分工如下:
(一)教育單位:負責本措施執行秘書工作,研訂實施計畫並具體執行。
(二)社政單位:
1.參與本措施工作之執行。
2.對家庭清寒、家庭變故及單(失)親家庭學生,提供社會福利救助。
3.派社工人員協助訪視中輟學生家庭,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措施。
(三)警政單位:
1.參與本措施工作之執行。
2.協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
3.取締易衍生兒童少年犯罪或被害之場所、地區執行查察。
4.發現中輟生立即通知家長、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5.經常與學校聯繫合作,並加強校園附近巡邏。
(四)民政單位:
1.參與本措施工作之執行。
2.召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並請村(里)幹事協尋中輟學生。
3.發現中輟生立即通知學校及家長。
(五)原住民單位:
1.參與本措施工作之執行。
2.提供原住民家庭社會福利措施。
3.推廣原住民家庭親職教育,並協助原住民中輟學生之列管追蹤。
(六)勞工單位:
1.參與本措施工作之執行。
2.協助勞工家庭托育福利服務及弱勢對象就業服務。
(七)衛生單位:
1.參與本措施工作之執行。
2.協助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個案之衛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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