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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宣传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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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宣传月 精成电子科技集团 Global Brands Manufacture Ltd 专题讲座 人资部教育训练组编制 制作﹕张锋鸽 主讲人: 廖勇奇 张锋鸽 1 目 录 一﹑刑事法律常识﹕ (一)故意伤害罪 (二)强奸罪 (三)抢劫罪 (四)正当防卫的适用 二﹑民事法律常识﹕ (一)婚姻法案例解析 (二)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运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四)医疗纠纷案例解析 (五)提起民事起诉的条件 三﹑行政处生辅室辅导的成功案例宣传 2 “法律常识宣传月” 学习研讨教案内容 (一)故意伤害罪 1﹑法律关于本罪的规定﹕ 刑法的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刑事法律常识 3 孙志刚故意伤害致死一案 事件回放﹕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孙志刚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就因为没有带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而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致死﹐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整个背部差不多全都是出血区。4月3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解剖孙志刚尸体。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就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 2﹑举案说法﹕ 4 本案启示 一个公民,就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被剥夺生命,而后真相被曝光,凶手被审判,恶法被废止。这就是孙志刚故意伤害致死案。“他以青春镌刻自己的墓志,以生命呼唤中国的法治﹗”“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学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自己不主动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所受害﹗ 谢谢﹗ 本案点评: 法律一点就通 ﹗ 5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 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解读﹕ 1﹑法律关于本罪的规定﹕ 6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抢劫罪解读﹕ 1﹑法律关于本罪的规定﹕ 9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 救济物资的﹔ 10 2006年8月4日上午,甲、乙相约到某火车站接从安徽来的乙的女友,因列车晚点,二人在饭店去喝酒,11时30分许,甲、乙酒后到该火车站候车室,对候车室旅客丙(外地打工者)实施扭脖子、辱骂行为,要求其给甲、乙买烟,因丙只携带了1元钱不够买一盒烟,便将一元钱交给甲、乙,甲、乙又将该钱还给丙让丙去买烟,此时被民警抓获。 2﹑案例分析﹕ 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 11 对甲、乙二人行为的认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火车站对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钱财,应认定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二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争议]﹕ 请﹕各位同事选择~~~ 12 ★ 同意第二种意见 专家答疑﹕ 法律一点就通~~~ 13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正当防卫的适用解读﹕ 1﹑法律关于本罪的规定﹕ 14 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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