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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第五章教师与学生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第一节 学 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现实社会的成员之一 1.具有人的主观能动性 2.具有思想感情 3.具有个性特征 (二)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l.具有发展的潜在可能性和可塑性。 2.学生身心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由于青少年各方面发展不够成熟,取得成人的教育和关怀就成为他们发展中的必然需要。 第二节 教师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与特点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 l.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性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3.教师的神圣使命是教书育人。 第三节 学生和教师的关系 一、师生关系的含义及发展 (一)师生关系的内涵 学校中的师生关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教师和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彼此所处的地位,由此构成师生之间的角色关系; 二是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交往,由此构成师生之间的心理关系。师生之间的心理交往是在师生之间的角色关系的背景上进行的。 (二)师生关系的发展 师生关系可以分为三个认识阶段: 第一阶段:以德国赫尔巴特为代表的传统教育片面强调教师的权威,视教师为凌驾于学生之上的主宰人物,学生成了被动的容器,由此形成了教师中心说。 第二阶段:以美国杜威为代表的进步主义教育竭力弘扬学生主体论,把学生当作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只是“向导”,这就形成了学生中心说。 第三阶段:以前苏联和我国一些教育家为代表,认为教师属于主导地位,学生属于主体地位,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是统一的,便有了主导主体说。 * (三)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1.学生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学习的主体。 在师生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中,学生是教育活动的承受者,一切教育活动都是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教育的结果就体现在学生身上。从这一角度看,学生是教对象,这是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整个教育活动的方向都是教师起主导作用。在这个阶段里,教师是组织者、领导者,是受教育者。 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作为教育的对象并不排斥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知识的传授,智力的发展,思想品德的形成,都必须通过学生的积极思维,通过其自身的思想矛盾运动才能实现。一切教育目的的实现,不可能由教师单独完成。 认识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是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2.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校教育起主导作用。 3.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一)对学生社会地位的传统认识 (二)学生的社会地垃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1989年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就是维护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其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1)学生的身份 ①国家公民; ②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 ③接受教育的未成年的公民。 (2)学生的法律地位 2.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 (1)人身权 身心健康权 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学生身体检查;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人身自由权 指青少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 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 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和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特点和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名誉权和荣誉权 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的正常社会评价,有权享有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和非法剥夺。 (2)受教育的权利 3.学生的义务 (1)受教育的义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5)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教师职业的特点 一般而言,教师职业的角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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