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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修改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成绩考核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根据我校的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绩考核与管理的目的,在于全面、正确地检查和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与技能、发展能力、培养良好品德的状况与程度,以此总结教学经验,评估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成绩考核的范围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凡属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实践性环节)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第四条 成绩考核的课程门数,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执行。
第二章 学生成绩考核工作的基本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和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开课各教学学院(含教学部等院级教学单位,下同)自行组织进行。
教务处有安排和协调全校各类考试进程,监督、检查师生考试纪律情况,按工作程序认定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和学生违纪、作弊的权力,并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各学院有命题、评卷及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组织本学院所开课程的考试与选派监考教师的责任,学院教学副院长(含教学副主任,下同)、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课程主考教师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有权对全校的各类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学校和各学院考试纪律检查结果发布教学工作通报。负责对考试违规的学生进行违纪、作弊认定。
第七条 学生成绩考核的直接工作责任者是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具有确定考核方法、组织命题、评卷的权力,并要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主考教师由开课教研室指定,也可以是经学院批准、由教研室在校内、外聘请。主考教师一般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任课教师应加强平时和考前的辅导答疑工作。指导学生整理学习笔记,查阅参考资料;提倡开展学生和教师之间的讨论,解决平时学习过程中积压下来的疑难问题,以便把学过的知识条理化、系统化。
第八条 对于按本条例规定正常报送的学生成绩,学院教学院长有批准并宣布生效的权力和责任;对于非正常报送、修改的学生成绩,要经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原始材料后批准并宣布生效。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成绩评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并注意听取任课教师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经教学院长签字批准后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考核方式的确定与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十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等两类。
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其总评成绩由期末及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并以百分制记载。成绩评定时,原则上本科学生的课程以期末为80%、平时占20%,高职学生的课程以期末为70%、平时占30%的比例核定总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实验、提问、作业、平时测验等。对于本科学生的测量学、画法几何等课内实践环节占较大比例的课程,可按期末占70%、平时占30%;计算机语言基础理论课部分占60%,上机占30%,平时占10%;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课部分占30%,上机占60%,平时占10%进行核定。对于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课程,教研室可在开课前提出各部分所占比例,经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其成绩须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和作业、课堂讨论等情况以及期中、期末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评定成绩的方式采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对应,不及格——60分以下。其中,任选课的成绩评定可采取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其他方式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内容应注重对学生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考核。考试的方式由教研室决定,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查的方式由教研室提出,经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秘书在课程结束前在课时内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
1.累计缺课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
2.缺交作业(报告)超过应交数量的1/3者;
3.必修课随机考勤旷课3次者,选修课随机考勤旷课2次者;
4.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5.未经注册、选课,擅自修读该课程者;
6.抄袭作业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7.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学生情况,提出其他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原因及名单,报教研室及学院批准后,取消学生考试资格。
任课教师有权依据上述情况确定学生是否具备参加所修课程考核资格,并将取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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