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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大学考研国际私法第三章__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1、研究:法律冲突 为什么法官可以适用外国法? 用什么方法、标准在内外国法之间作出选择? 2、500年的学说史,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始,有了成文法的立法。 3、传统理论:主要论证对外国法的适用。 现代理论:注重选择方法的论证。 一、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3世纪末14世纪初) 1、产生背景 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 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 2、代表人物 巴托鲁斯 (Bartolus 1314-1357) 3、内容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4、意义与缺陷 (1)是国际私法创始性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 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 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4)普遍主义学说。 (5)唯心的。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 ( Charles Dumoulin 1500-1566) 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 主要贡献: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 2、达让特莱 (D’ Argentre 1519-1590) 代表作:《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 观点:强调法律严格的属地性。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境内有效。适用属人法只是一种例外。 二者的结合构成法国法则区别说的内容: 契约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法官一般只适用自己的法律或习惯; 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例外(仅在少数人法方面) 二、国际礼让说 1、代表人物 保罗.伏特;尤利克.胡伯(1636-1694)17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 2、背景及特点: (1)格老秀斯等思想家和法学家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 (2)从“普遍主义”走向“特殊主义”。 (3)强调法律的“属地性”。 3、胡伯的观点: 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适用,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主权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已在国内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可以在内国承认其效力。 3、意义 (1)提出了“国际礼让”的观念。 (2)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考虑 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4、对英美学派的影响 代表人物:美国的 斯托雷(Joseph Story 1779-1845),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代表作:《冲突法评论》 观点: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认为“国际礼让”是国内法的规定而不是习惯国际法强加给国家的一种义务。 意义:抛弃了传统法则区别说的三分法; 进行判例研究。对以后的国际私法学 者影响很大。 英国的戴西:既得权说。 胡伯的第三原则:依某一外国法律已有效成立的权利,只要不与内国主权和臣民的利于相抵触,本国可以承认其为有效。 三、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概况:19世纪学说,与法则区别说完全不同的学说。代表人物萨维尼(Savigny 1779-1861)代表作:《现代罗马法体系》 2、内容 :每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都要占有一个“空间”,这个“空间”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属的法律就是应该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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