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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冲刺班讲义汇
2010年全国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冲刺(串讲)班讲义
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一、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我国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
4、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二)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如《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2、相关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1号)的相关规定等。
二、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一)纵向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横向效力层级
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如《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三)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如2001年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003年联合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上述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全部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都必须执行2003年的新规定。
(四)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从略)
(一)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
(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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