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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PPT教学课件-第三章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规原则与资产负债表汇
第三章 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 规原则与资产负债表 第一节 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 一、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 法定业务权力一般有以下几项: 1.发布并履行与其职责相关的业务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权力; 2.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基准利率的权力; 3.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的权力; 4.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和方式的权力; 5.灵活运用相关货币政策工具的权力; 6.依据法律规定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权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二)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 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其地位和职能具有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其业务的特殊性。 一般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主要是: 1.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管理业务。 2.存款准备金业务。 3.为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及贷款业务。 4.在公开市场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业务。 (三)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限制 为了确保中央银行认真履行职责,各国中央银行法都对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 各国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限制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不得经营一般性银行业务或非银行金融业务; 2.不得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不得直接向他 们发放贷款; 3.不得直接从事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 4.不得从事不动产买卖业务; 5.不得从事商业性证券投资业务; 6.一般不得向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二、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一般原则 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不仅拥有特定的权力、特定的业务范围和限制,而且在业务活动中所遵循的原则也不相同。 目前,各国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原则基本一致。 三、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一般分类 由于中央银行的地位和职能的特殊性,其业务活动的种类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有很大不同。 为了更清晰地了解中央银行主要业务的种类,特列下表(见下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表中对中央银行的业务分类是相对而言的,虽然各类业务各有特点和范围,但它们之间的界限不是那么泾渭分明,彼此之间也不能截然分离。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一、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一般构成 各国中央银行一般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主要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格式和口径,从而使各国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主要项目与结构基本相同,具有很强的可比性。 下面将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制的《国际金融统计》中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的最主要项目简化成表3-2。 表3-2 简化的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 资 产 国外资产 对中央政府的债权 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债权 对存款货币银行的债权 对非货币金融机构的债权 对非金融政府企业的债权 对特定机构的债权 对私人部门的债权 资产类 国外资产:包括黄金储备、中央银行持有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地区货币合作基金、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国库中的国外资产、对外国政府和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等、 国内资产 负债类 储备货币:包括公众手中的现金、存款货币银行的库存现金、存款货币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政府部门以及非货币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等。 定期储备和外币存款: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非金融政府企业、非货币金融机构等1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外币存款等。 发行债券:包括自有债务、向存款货币银行和非货币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向公众销售的货币市场证券等。 进口抵押和限制存款:包括本国货币、外币、双边信用证的进口抵押金等。 对外负债:从国外银行的借款、对外国货币当局的负债、使用基金组织的信贷额和国外发行的债权等。 中央政府存款:包括国库持有的货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外币存款等。 对等基金:是在外国援助者要求受援国政府存放一笔与外国援助资金相等的本国货币的情况下建立的基金。 政府贷款基金:指中央政府通过中央银行渠道从事贷款活动的基金。 资本项目:包括中央银行的资本金、准备金、未分配利润等。 其他项目:这是一个净额,等于负债方减去资产方的净额。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4年起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规定的基本格式,编制中国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000年又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货币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 表3-3是2002─2004年中国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P68) 三、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关系 对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关系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资产和负债的基本关系 (1)资产 = 负债 + 自有资本 表明:中央银行的资产持有额的增减,在自有资本一定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其负债的响应增减。换言之,如果资产总额增加,则必须创造或增加其自身的负债或资本金,反则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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