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规则雏论.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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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规则雏论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规则雏论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人就是以公司名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当并且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它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或称投资人仅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法人自行独立承担,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赔偿请求,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此时,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便成了债权人向股东追索责任的“屏障”、“面纱”。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而损害公司自身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层出不穷。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有必要对现行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修正和补充。当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被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不当使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掩盖了股东个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相对的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损害时,对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予以考虑,而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个人责任。这就引起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否认。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含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始于美英,德国称之为“直索”,指为阻止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而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也就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以致债权人或社会利益受有损害的,法院不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责令不正当行为人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规则。这样,当因某些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造成公司法人缺乏独立性人格特征时,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且基于特定的事由,就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否认滥用者的有限责任,直接追究其对公司法人债务的无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股东追索,从而遏制出资人或其他人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且基于特定事由,才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直接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或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它并不是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亦不是对法人规则本身的全盘否定,而是严格恪守了公司法人人格的本质内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但并不否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只针对个案,不能普遍适用。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理论、法律基础和司法探索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尚未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但是,这并非就没有理论和法律依据。法学研究中,各派学说公认“有损害必有救济”;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既然是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当然也应当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法律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和公布的一系列审判案例,就包含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规则思想的伟大闪光。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谁来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政单位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在进一步清理中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94(4)号批复)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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