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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255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
顺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共有行政权力297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255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裁决1项,
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监督25项,其他类2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29000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县质监局 特设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个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自[1998]297号 市质监局委托 行政许可 290002 计量器具检定 县质监局 顺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十二条、二十八条、四十条 计量器具使用者 15个工作日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8]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2009]234号
行政处罚 29100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0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0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04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0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06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07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08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09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10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11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12 企业未依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1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9101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县质监局 稽查股和
相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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