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意见(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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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意见(多篇)

劳动合同法意见(精选多篇) 第一篇: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_ (一)主体范围 1.本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是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 2.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劳动者,只要有用工行为,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 事业单位招用除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意见二:事业单位招用的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是指招用的所有人员,都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意见三: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和企业办的事业单位招用的人员,全部执行《劳动合同法》 4. 本法所指的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范围内的公民。 5. 用人单位招用外单位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对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请劳动者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 7. 在校学生自己到用人单位打工的适用非全日制用工规定。 8. 用人单位招用转业退伍自主择业军人(按月领取退役金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9.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规章制度 10.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民主程序凡是与本法冲突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11. 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决定规章制度。 12. 集团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下属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下属公司仍应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下属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 公司兼并时,兼并公司的规章制度自动适用于被兼并公司的职工,但 首先应公示或告知被兼并公司的职工,如被兼并公司的职工对兼并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意见,可以按第《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款提出意见。 14. 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新进员工具有约束力,但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新进员工的义务,若新进员工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提出意见,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完善。 15.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程序违法或者没有公示告知的,都不能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 16. 规章制度的公示可以通过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或者张贴等方式。 17. 本法第四条中的“工会”是指企业工会,第五条中的“工会”是指企业外工会,第六条中的“工会”既指企业工会也指企业外工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8. 职工名册的内容应当具备劳动者姓名、身份号码、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19. 本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既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高档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0. 同工同酬。意见一: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意见二:是指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的产出的劳动者,其获取劳动报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应当是相同的。 21. 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实行分段处理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13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双方都有权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1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支付了2倍工资,也不能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39、40、41、44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固定期可以约定终止?) 24. 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劳动时开始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集团下属的子公司之间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子公司转 到另一个子公司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子公司的工作年限。 25.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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