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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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合同(多篇)

反担保保证合同(精选多篇) 第一篇:反担保保证合同范本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债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负责人: 传真:电话: 鉴于乙方与xxxx有限公司(下称“保函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xxxx的《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或《转开保函协议》(下称“主合同”),并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出具或委托第三方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下称“主合同项下保函”),甲方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 壹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此栏空白(金额大写)此栏空白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承担主合同项下保函的付款义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在保函项下多次付款的,保证期间至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保函申请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变更 一、如果主合同签订后,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主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包括保函金额),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二、如果出具的保函未约定确定的保证金额或保函有效期,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三、主合同项下保函出具后,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保函申请人同意增加保函金额或延长保函有效期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条款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发生其他变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四、当事人变化 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保函申请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五、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责任 一、若保函受益人(或受乙方委托出具保函的第三方)提出索赔,而保函申请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未备足资金,或者保函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反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反担保是否由保函申请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保函申请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反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其反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保函申请人应偿还的利息、担保权利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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