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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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 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1】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均冠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2】驾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分三点:一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3】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 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忠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而得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4]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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