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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上海商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的关心、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事实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谈话包括日常谈话制度、任职谈话制度、信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和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日常谈话制度
第四条 日常谈话制度是指各级党组织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流意见的制度。
第五条 日常谈话对象是在职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及副处级调研员)领导干部。
第六条 日常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了解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听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三)在思想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对干部提出要求;
(四)督促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七条 日常谈话由领导干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其中校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日常谈话由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各院(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党委实际、校长、纪委、组织部根据需要,可直接与干部进行谈话;各院(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受校领导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直接与副职及处级调研员进行日常谈话。
第八条 日常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没个谈话对象每年至少谈话一次。谈话的具体时间由谈话人确定。可根据工作 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或根据个别本人要求进行。如有需要,谈话人可事先向纪委、监察室、组织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作风、履行职责、群众反映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在各院(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与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日常谈话由纪委和组织部共同实施。主要了解:
(一)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链接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十条 谈话人对日常谈话情况应做好记录。谈话人在谈话中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有关校领导报告,以利于研究、处理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任职谈话制度
第十一条 任职谈话制度是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领导职务,经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后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党风廉政教育的谈话。
第十二条 任职谈话对象是新担任或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含处级调研员)。
第十三条 任职前组织谈话工作由组织部会同纪委负责,具体谈话由负责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校领导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 任职前组织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组织部负责为领导提供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记录,并填写《任职组织谈话登记表》。
第十六条 任职前组织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政策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
(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
(三)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四)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向谈话对象介绍其新任职岗位领导班子的情况;
(六)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任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工作由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部负责,具体谈话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实施。
第十八条 任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或学习有关教育资料、交流、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纪委、监察室负责做好谈话记录、个别谈话应填写《任职组织谈话登记表》,其他形式的谈话应形成谈话纪要。
第二十条 任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新任职岗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遵守党纪政纪、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及有关廉洁从政的要
求;
(三)新任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听取谈话对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对党风廉政郑建设的意见
和建议;
(五)签订《廉政从政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四章 信访谈话制度
第二十一条 信访谈话制度是党政组织根据群众的信访举报,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或需向本人反馈信访调查结果而与本人谈话的制度,目的是关心干部、了解情况、与干部沟通。
第二十二条 信访谈话对象是在职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及副处级调研员)领导干部,必要时也可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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