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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多篇)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荒唐的霸道
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学术与思想的新变,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大步。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正如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代的人治化,是与封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 1 页 共 4 页
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在夫妻之间伤害对方的刑罚制度中,妻子伤害丈夫受到的处罚比伤害常人所应受的处罚更为严重。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过失杀妻例得不问,即使夫故意致妻死亡都有“妻命为轻,祖宗嗣续为重”为理由而俱入可矜。由此,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当今社会仍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而且并不是一时之间便可磨灭的理念,这种思想不是一时兴起的,而是已经传承了上千年,要使整个中国都改变这种观念,是一场仍将要延续很长时间的持久战。我认为,所谓的“礼”,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固化于社会秩序之中。虽然,这种社会结构可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也扼杀了社会应有的活力与创造力。这也是中国落后的原因之一。
关于中国古代阶级之间的等级制度也分的非常清楚,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仍为社会的中心思想。管子云:“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材,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由
此可以看出,当时社会生活方式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衣履器物无一不异,“见其服而知其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人们的社会地位从外表上便可一目了然。这种差异包括了:饮食的的限制,衣饰的材料、颜色,房屋的大小、装饰、材料,马匹使用的限制等各方面。甚至还在婚姻方面加以强制规定。婚姻的选择不仅受到父母的限制,也受阶级之间的贫富贵贱的封建思想制约着。士族必须自爱自重,不能与庶族通婚,为了保持家世血统的崇高,避免低门血统混入,阶级之间必须内婚,否则家世变不可永久维护了。在关于阶级内婚的规定,法律不但立有良贱为婚的专条,对于违犯者加以刑事制裁,更重要的是根本否认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而予以撤销的处分。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同样也与儒家关于“贵贱尊卑”的思想挂钩,可以看出中国封建思想的进一步严重化。
除此之外,阶级之间的差异甚至出现于法律条文之中。许多时代的法律都规定除了得到皇帝的许可外,司法机构不得擅自逮捕审问贵族及官吏。他们犯罪有“不受拘系刑讯、皇帝批准方可判刑、不佩戴枷锁、不适用普通的司法程序”等特权。虽然,在封建解体之后,不再容许各个政治单位不同的法律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大一统的同一法典,预示着法典不再属于贵族而是属于国家。法律是皇帝统治臣民的工具,主权命令全国所有的臣民,治人者和治于人者,贵族和平民都应遵守这部法典,一切人都在同一司法权以下,任何人不能超越,甚至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
罪”的说法。然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观念根深蒂固,士大夫仍然会有关于刑罚的特权,他们总是设法垄断法律。处于当时的社会,绝对的平等主义始终不能彻底实行。因此,我们只能说法律在秦、汉之后有进一步的平等,贵族不再能置身法外,却断不能说秦、汉以后的法律已由不平等进入绝对的平等,不能武断地说贵族和平民处于同等法律地位。
中国古代“视父权法律化为常理,夫为妻纲,妻受到丈夫的统治,阶级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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