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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保税货物设定担保物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关于以保税货物设定担保物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由于保税货物属于海关依法监管的货物,保税区区内企业能否以保税货物设定担保物权向金融机构融资,以保税货物设定担保物权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风险,是目前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的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就以上规定同时结合《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并针对近期相关金融机构及企业咨询的问题,我们就以保税货物设定担保物权特别是以保税货物的仓单设定权利质押担保物权,对作为权利人的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以下分析: 一、保税货物可否设定担保物权 由于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从上述《海关法》第三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海关法》等对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担保物权是有特别规定的:(1)海关监管货物可以设定抵押、质押或留置担保物权,但属于加工贸易货物的,则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留置;(2)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得到海关批准。故以保税货物(除加工贸易货物外)设定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在《海关法》上不应存在障碍。 担保物权的设定,除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形外,在动产担保的情况下,只要抵押人或质押人对抵押物或质物享有所有权,都可以就该物设定担保物权。尽管保税货物作为依法被监管的财产,属于《担保法》中禁止设定抵押担保物权的财产,但《担保法》是普通法,《海关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只要《海关法》对以保税货物设定抵押担保物权未有明确禁止性规定,那么,对以保税货物设定抵押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上就不应存在障碍。至于动产质押与留置,由于《担保法》对设定质押与留置的动产未有禁止性规定,故以保税货物设定质押、留置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上也就不存在障碍 二、以保税货物设定动产担保物权的法律风险 根据《海关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保税货物设定抵押担保物权,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权利设定过程中,需要注意审查以下法律风险点:(1)抵押人对拟设定抵押担保的保税货物是否享有所有权;(2)抵押人是为本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还是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如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有可能受到《海关法》的限制;(3)拟设定抵押担保的保税货物是否为《海关法》或其他海关监管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为不得设定抵押担保的货物;(4)能否在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有效的权利登记手续;(5)能否得到海关的批准。(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是否订立了格式规范、内容明确的抵押合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在其他方面亦符合《担保法》及《海关法》规定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抵押担保物权将会有效地对抗第三人进而在对抵押物的处置过程中得到优先受偿。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不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进而在对抵押物的处置过程中丧失优先受偿权。对于质权人和留置权人而言,除不存在质物或留置物的相关部门登记风险、留置物不存在所有权审查风险外,应注意审查与上述设定抵押担保过程中存在的同样的风险点,同时,还应注意其对保税货物即质物或留置物的保管风险。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对质物或留置物负有保管责任,所以,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在权利设定过程中,一定要审查自己有否保管能力,防止由于保管不当,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毁损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动产的保税货物在设定物权担保时,相对于其他普通动产而言,其所存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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