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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股东股权的危险先例 —郑百文重组案的法律分析
剥夺股东股权的危险先例
—郑百文重组案的法律分析
尽管仍面临尚未终审的股东诉讼,随着2003年7月18日郑百文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恢复上市流通,郑百文重组案基本上尘埃落定。郑百文重组案开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名义
剥夺股东股权的危险先例,为我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引发质疑的重组议案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司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于1996年4月,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从1998年度开始,郑百文出现巨额亏损,截止
2000年底累计亏损17.95亿元,账面总资产9.6亿元,总负债22.67亿元,每股净资产-6.58
元,资不抵债。总负债中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一家的逾期债务
便高达20.99亿元。这些数字表明郑百文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如在
2001年底前不能完成重组,实现赢利,就会被摘牌。2001年1月,在当地政府的积极推动
下,郑百文及其大股东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文集团”)、主要债权人信达公
司与重组方山东三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经过协商达成了郑百文重组方案。
郑百文重组方案主要内容为:1、郑百文现有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退出转入百文集团,
百文集团承担郑百文对信达公司的债务3亿元和郑百文其他债务2.46亿元;2、三联集团以
3亿元向信达公司收购14.47亿的债权,并豁免对郑百文的该项债权,同时三联集团以4亿
元的资产与郑百文进行资产置换;3、郑百文所有股东,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东,
需将所持股份的50%以零价格转让给三联集团。
2001年2月22日,郑百文召开了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共108人,代,占郑百文总股本的31.98%。会议对郑百文董
事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股
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议案》等九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内容是在《章程》第9章“通知和公告”中第162条原有内容下
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用
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则需要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同意该议案的投票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的94.52%,反对的占4.15%,弃权票占1.34%。对于《关于资产、债务
重组方案的议案》,参加会议股东中超过90%的人投了赞成票,通过了重组方案。公司股东
大会由此作出决议: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的股东的全部股份将
由郑百文按流通股每股1.84元,非流通股每股0.18元的价格回购。如果公司在规定日期内
未收到股东作出的书面声明,则表明股东是以默示的意思表达方式同意将所持郑百文股份的
50%过户给三联集团。由董事会根据股东的选择结果,代办有关股权的过户手续和有关股权
的回购和注销手续。
2001年2月24日至3月2日,郑百文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连续6次刊登了有关重
组涉及的股份变动程序的公告, 2001年3月5日至19日,股东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默示同意,明示反对”原则选择是否参加重组。公告限定日期届满,有32位股东明确表
示“既不同意过户也不同意回购”,6名股东提供的股东声明意思表示不明确,该38名股东
代表股份111362股。对于其余68077名股东,根据“默示同意”原则参加重组,将所持股
份的50%零价过户给三联集团。上述选择结果经郑州市公证处公证,并于同年3月27日在
《上海证券报》公告。2001年3月22日,郑百文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提出代股东办理股份变动手续的申请。同年4月18
日,登记结算公司复函郑百文董事会认为股份变动手续申请所附材料不完备,对68077名股
东将所持股票的50%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须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或者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代办授权委托书。郑百文申请流通股转让受阻。
2001年10月12日,财政部作出《关于郑百文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
[2001]624号),同意郑百文第一大股东百文集团将其持有的国有法人中的50
%,无偿转让给三联集团。该部分股份于2001年底完成过户手续。
(二)备受争议的判决
郑百文申请流通股转让受阻后,郑百文法人股东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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