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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一、法的体系 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含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含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的区别 (一)“法的体系”的含义 (二)法的体系不同于规范性文件体系 (三)法的体系不同于法学体系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 二、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四、经济法是否属于公法 五、经济法的重要性如何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二节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一、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单一的调整对象”观点 “以双重标准划分法的部门”观点 “以多重标准划分法的部门”观点 (一)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三)对划分法部门的几种观点的澄清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二节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二、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价 (一)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法都是经济的 (二)单个经济法规或其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部门 (三)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只是民法的补充 (四)财政法、土地管理法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在调整对象方面 在渊源方面 在独立地位方面 在作用方面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作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商法 (一)在中国,有没有必要形成一个“商法”部门 主张形成“商法”部门的论据 对上述论据的评析 在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商法典》 制定《商法典》不等于形成“商法”部门 完善商事法律不等于形成“商法”部门 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不能形成“商法”部门 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来看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商法 (二)经济法与规范性文件意义上讲的“商法”的关系 (三)经济法 与商法关系的争论 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四)经济法 与商法关系的展望 德国、比利时、欧盟、英美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在调整对象方面 在渊源方面 在独立地位方面 在作用方面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三、经济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作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四、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相对区分与互动 (一)相对区分:法域定位、价值取向、法律性质 (二)文化与精神的互补性 (三)法功能的相互矫正性 (四)调整对象的模糊性 对权力的调控功能互补 形式、实质正义的互补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五、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在调整对象方面 在渊源方面 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 在独立地位方面 在作用方面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五、经济法国际经济法 (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渊源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创制主体不同 作用不同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四节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一、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利益论(目的论) 主体论 服从论(权力论) (一)划分公法与私法的传统标准 (二)一种新的划分标准的确立——对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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