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焦艳红)公平责任适用案例.docVIP

侵权责任法(焦艳红)公平责任适用案例.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公平责任适用案例 案例1 ?北京市延庆县某中学学生赵某,代表学校参加足球联赛中不慎受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判决延庆某中学作为受益方应承担公平责任,酌情补偿该名学生经济损失1.6万余元。 ????2003年10月30日,延庆县教育系统组织足球联赛,赵某在比赛中代表延庆某中学替补上场,在追球过程中摔倒。赵某经诊断为“右臂双骨折”。当天,赵某转院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被诊断为“前臂双骨折,远端1/4,桡骨重叠、短缩”。2004年5月19日,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赵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为此赵某支付鉴定费500元。自2003年10月30日到2004年2月15日止,赵某休学在家休养,共花费医疗费3221.90元。延庆县人寿保险公司赔付其2375.03元,剩余医疗费846.87元未赔付。赵某的父母多次找校方要求解决剩余医疗费,但双方并未达成协议。 ????2004年6月,赵某诉至原审法院,以其参加延庆县教育系统组织的足球联赛过程中受伤致残为由,要求延庆某中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元、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合计2.9万余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由延庆某中学补偿赵某人民币1.6万余元。判决后,延庆某中学不服,上诉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适用《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认定学校对赵某损害的发生不负责任,故要求依法改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认为,本案属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法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审理案件,《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仅具有参照作用,如有冲突,应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延庆某中学以本案应适用《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认定学校对赵某损害的发生不负责任为由,提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赵某作为校足球队的队员在代表该中学参加延庆县教育系统举办的足球比赛中受伤致残,虽然学校方对赵某的受伤无明显过错,但是该中学作为学生参赛的受益者,应承担公平责任对赵某的损失酌情进行补偿。原审法院酌情判决延庆某中学补偿赵某1.6万余元并无不当。 案例2 ??日前,曹某与余某以及其所在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镇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余某的法定代理人应负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的70%。驳回原告对被告学校的诉讼请求。 ????原告曹某与被告余某是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去年10月一天,两人课前在教室外走廊玩拉“雪撬”游戏时,不慎发生意外,导致原告右手尺桡骨开放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余某赔偿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等,共计4.690.39元,并要求其所在学校负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校内进行正常的游戏活动中因不能归责于双方过错而发生意外损害的后果,可依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失;学校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不随担过错赔责任,但对学校是否适用公平原则承担补偿责任,本案中鉴于原告受到的损害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尚不严重,为合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丰富有益的教学活动,从更大范围内保障和有利于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对被告学校在本案中可不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和承担裣责任。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非两被告侵权过错造成,且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未予支持。 日前,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张某所购的东南牌菱绅旅行车自燃原因不明,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余元。 ????2004年7月26日,张某在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南牌菱绅旅行车一辆,购车价费计25.78万元。2005年6月12日13时许,张某驾车从自家(通州市北兴桥)去亲友家,途经通州市三余镇红星村中心路段时汽车突然起火,虽经抢救但仍被烧毁。事发后,张某及时与汽车销售商取得联系。6月15日,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单方委托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对烧毁车辆起火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车辆在事发地点行驶时,底盘挂附道路附近堆积或飞扬的杂草,易燃的干燥杂草被处于工作高温状态的排气消声器总成第一节催化转化器点燃,并进一步引发右前轮制动管路或其他橡塑件等易燃物的燃烧,再殃及发动机仓内附件和燃油管路,然后引发大火而最终导致整车被烧毁。2、由于电器线路大部分已遭人为破坏或遗失,未能实施勘察分析,故无法完全排除因电器线路问题产发车辆火灾的可能性。3、事发时现场状况的确切情况将有助于进一步分析。原告张某认为这是被告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且结论不确定,对此不予认可。 ????案件

文档评论(0)

124359561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文档有任何问题,请私信留言,会第一时间解决。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3023136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