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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宣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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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宣传提纲

宗教政策宣传提纲 目 录 1、我国宪法关于宗教的规定 2、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3、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5、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6、政教分离的内涵 7、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原则的规定 8、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规定 9、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 10、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的规定 1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12、宗教出版物和涉及宗教内容出版物的规定 13、宗教组织接受捐赠的规定 14、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涵 15、内地宗教界与港澳台宗教界交往中应贯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16、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规定 17、对中国境内外国人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 18、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 19、对引导宗教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规定 20、关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1、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我国宪法关于宗教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3、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要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 5、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要教育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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