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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 则 2
2、劳动用工管理 2
3、员工招收 5
4、员工培训 7
5、员工权利与义务 12
6、劳动合同管理 15
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18
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 22
9、薪酬管理 30
10、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 33
11、工伤保险与工伤认定管理 36
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与标准 42
13、素质提升方案和变招工为招生方案 45
1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47
15、劳动争议 51
16、用工备案与年检 51
17、技能队伍建设 56
18、新进员工试用期管理 60
19、员工行为规范 62
20、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74
21、附则 75
1、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公司现代化矿井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用工机制,盘活人力资源,优化劳动组织,规范劳动用工,构建企业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使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职业危害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2、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矿安全、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使劳动用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进一步提升员工劳动技能及综合素质,经矿研究决定,成立xxx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第六条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及协调各部门工作。
3、负责制定、完善及修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薪酬绩效考核制度及用工计划的制定。
4、按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组织煤矿企业用工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签订合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卡、分配等工作。
5、负责组织煤矿企业员工做到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分配,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制度。
6、负责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达到“五个百分之百”即:职工培训合格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备案率100%、煤矿用工备案率100%、参加社会保险率100%、从业人员年检率100%,管理工作,实现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7、负责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主要内容有:劳动合同、个人信息表、体检表、培训合格证、学历证、备案表、井下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职称(职业技能)证、社会保险等。一档两份(煤矿企业、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各存一份),做到人档相符,内容一致。
8、对员工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9、积极开展用工自查、自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10、负责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劳资纠纷。
11、完成上级交给各项任务。
第七条 劳动用工标准
1、从业人员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2、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同时任职。
4、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5、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
6、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8、现有员工不符合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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