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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散数学第2章集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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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集合论的基本概念 2.1.1 集合的概念   集合在某些场合又称为类、族或搜集,它是数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如同几何中的“点”、“线”等概念一样,不可精确定义,现描述如下:   一个集合是能作为整体论述的事物的集体。   例如,   (1) “高二(1)班的学生”是一集合。   (2) 硬币有两面——正面和反面,“正面, 反面”构成一集合。   (3) 计算机内存之全体单元构成一集合。   (4) 1,2,3,…,n,…构成正整数集合。   (5) 所有三角形构成三角形集合。   (6) 坐标满足方程x2+y2≤R2的全部点构成图 2.1-1所示的点集。 图 2.1-1   组成集合的每个事物叫做这个集合的元素或成员。   通常用大写字母A,B,C,…代表集合; 用小写字母a,b,c,…代表元素。   如果a是集合A的一个元素,则记为           a∈A   读做“a属于A”,或说“a在A中”。   如果a不是集合A的一个元素,则记为           a  A   读做“a不属于A”,或说“a不在A中”。   任一元素,对某一集合而言,或属于该集合,或不属于该集合,二者必居其一,不可兼得。   通常采用3种方法表示集合。   第一种是列举法。就是把集合中的元素一一列举出来。例如“所有小于5的正整数”这个集合的元素为1,2,3,4,除这4个元素外,再没有别的元素了。如果把这个集合命名为A,就可记为           A={1,2,3,4} 在能清楚表示集合成员的情况下可使用省略号,例如,从1 到50 的整数集合可记为{1,2,3,…,50},偶数集合可记为{…,-4,-2,0,2,4,…}。   第二种是描述法。就是用谓词描述出集合元素的公共特征来表示这个集合。   例如,上述各例可分别写成         A={a|a∈I∧0<a∧a<5} 和     {a|a∈I∧1≤a≤50},{x|  y(y∈I∧x=2y)} 这里I表示整数集合。一般地           S={a|P(a)} 表示a∈S当且仅当P(a)是真。   比较这两种表示方法可以看出,列举法的好处是可以具体看清集合的元素; 描述法的好处是刻画出了集合元素的共同特征。应用时可根据方便任意选用,不受限制。   第三种是归纳定义法。该法我们将留待2.3节讨论。   集合的元素可以是一个集合,例如A={a,b,c,D},而 D={0,1}。   仅含有一个元素的集合称为单元素集合。   应把单元素集合与这个元素区别开来。例如{A}与A不同,{A}表示仅以A为元素的集合,而A对{A}而言仅是一个元素,当然这个元素也可以是一个集合,如A={1,2}。   称含有有限个元素的集合为有限集合。称不是有限集合的集合为无限集合或无穷集。有限集合的元素个数称为该集合的基数或势。集合A的基数记为|A|,例如       若 A={a,b},则 |A|=2,又|{A}|=1   两个集合怎样才算相等呢? 以下外延公理给出了它的规定。   外延公理 两个集合A和B相等,即A=B,当且仅当它们有相同的成员(也就是,A的每一元素是B的一个元素而B的每一元素也是A的一个元素)。   外延公理用逻辑符号可表达为   A=B  x(x∈A  x∈B) 或 A=B x(x∈A→x∈B)∧ x(x∈B→x∈A) 外延公理断言: 如果两个集合有相同的元素,那么不管集合是如何表示的,它们都相等。   因此,   (1) 列举法中,元素的次序是无关紧要的。例如{x,y,z}与{z,x,y}相等。   (2) 元素的重复出现无足轻重。例如,{x,y,x}、{x,y}、{x,x,x,y}是相同的集合。   (3) 集合的表示不是唯一的。例如,{x|x2-3x+2=0}、{x|x∈I∧1≤x≤2}和{1,2}均表示同一集合。 2.1.2 罗素悖论   正如本章前言中所指出的,朴素集合论由于在定义集合的方法上缺乏限制会导致悖论,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这种悖论是如何产生的。   我们通常遇到的集合,集合本身不能成为它自己的元素。例如{a}  {a},但有些集合,集合本身可以成为它自己的元素,例如考察概念的集合,因为它本身是一个概念,因此这个集合可以是它自己的一个元素。因此,断言A∈A和A  A都是谓词,可以用来定义集合。   1901年罗素(Bertrand Russell)提出以下悖论: 设论述域是所有集合的集合,并定义S为下述集合:          S={A|A  A}  这样,S是不以自身为元素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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