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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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适用条件: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 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或者虽 未超过但需要对其违法违章行为 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适用一般 处罚程序。 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还应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注意哦 (一)到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三)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 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税收执法考核与过错责任追究 第九条:税收执法考核,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应当坚持依法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过罚相当、奖惩结合的原则。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税总发〔2017〕157号 (一)税收执法考核内容 1.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 2.税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3.税收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执法资格; 4.税收执法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5.税收执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税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7.税收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8.税收执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 否充分; 9.税收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完整、适当; 10.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11.其他情况。 一、税收执法考核 1.税务机关监督部门开展督察、审计、巡视等工作确认的税收执法问题; 2.税务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发现并确认的税收执法问题; 3.审计、财政等外部监督部门查出的税收执法问题; 4.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反映并查实的税收执法问题; 5.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未支持原行政行为的税收执法问题; 6.通过其他形式发现的税收执法问题。 一、税收执法考核 (二)税收执法考核范畴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5.责令待岗 6.调离执法岗位 7.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形式 (二)不予追究 (三)从轻或免追究 1.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2.执行上级税务机关的书面答复、决定、命令 3.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 4.业务流程或者税收业务相关软件存在疏漏或者发生改变的 5.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涉税信息等其他不依法诚信履行纳税义务的 6.有证据证明税收执法人员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其他情形 1.税收执法过错情节轻微,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工作中发生税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的 3.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情形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税收执法人员因主观故意或者不作为导致税收执法过错发生的; 2.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并且数额较大的; 3.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4.税收执法过错发生后瞒报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5.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税收执法过错调查的; 6.因税收执法过错形成负面涉税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因税收执法过错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8.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四)从重追究责任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批评教育 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取消评先资格 责令待岗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由过错责任人主管领导实施,留存谈话记录,并由过错责任人签名确认; 由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本机关名义行文; 由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有关部门,记录相关情况; 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由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收回保管执法证件,由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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