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刑事诉讼法离线作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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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刑事诉讼法离线作业解读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刑事诉讼法》课程作业 姓名: 章垟 学 号: 715123042011 年级: 2015秋 学习中心: 温州学习中心(龙湾)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论述题 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有何不同特点? 这两种诉讼模式对于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和司法观念的发展变化,这两种诉讼模式在实践中难以充分满足现代社会妥当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诉讼活动的主导权完全赋予双方当事人,法官只是消极、被动的裁判者。当事人为了在诉讼过程中赢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往往滥用处分权利,随意采取拖延的战略以延缓诉讼程序的进行,通过长时间的诉讼折磨来从经济上拖垮对方。这样一来,有的诉讼程序比当事人存活的时间还要长,案件的审理期限变得永无休止,裁判结果离案件事实真相也相差甚远。其结局就是更高的成本、更长的时间、更大的浪费以及更加难以预见的诉讼结果。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追求的是诉讼和程序正义,而忽视了案件的实质正义。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动摇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则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官将案件事实的探明权和诉讼程序的控制权完全集中在自己手中,当事人没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和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自由处分权利往往得不到应有尊重。这种带有强烈的权力色彩的家长式诉讼模式,潜伏着权力滥用的危险,往往演变成为践踏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有效机制。同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不利于揭示案件事实。因为在这种模式中,法官在诉讼资料的调查收集方面具有绝对主导权,双方当事人尽管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但这仅仅是法院了解案件情况的信息渠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探明不受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约束。因此,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事实解明是一种垄断型的探知机制。由于缺乏当事人在事实探知上的竞争,因此,案件事实的揭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人格品行和职业操守,而不是依靠诉讼程序机制来保障。这难免会出现法院对事实真相的探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改错并分析 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答: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侦查权,但是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只能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是没有相应的侦查权的。 检察权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监察部门共同行使。 答:错误。依照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行使。 答:错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行使。因为如果不行使,可能会出现危害社会的后果。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虽然国家安全机关只有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才可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但这也同样说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问答题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的组织设置是怎样的? 答:在我国,审判机关指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人民检察院。我国的人民法院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即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则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人民法院分别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4 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进行诉讼活动中,也是监督关系,而非行政机关上下级那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人民法院一样,人民检察院也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即中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另外还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公安机关均设置在各级人民政府之中。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有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厅(局);地方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处);县、自治县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分局。公安局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第三章 诉讼参与人 改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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