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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图文
2016年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2016.12
质量安全部
二、职业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动态
三、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方法
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示
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取消了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批,海油分部也对海洋石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作出调整,要求停止所有行政审批,并加强监督核查。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动态
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60号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依据主席令第52号修订(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依据主席令第48号修订(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法律章节仍然保留七章
第一次修订法条由79条增至90条,第二次修订法条由90条减至88条
第一次修订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次修订取消了政府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行政审批,加强对建设单位评价工作、评审活动的过程、评价结果等方面的监督核查和处罚力度。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动态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动态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1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方针与基本原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6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原则、职业卫生评价、申报审查和批准、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职业卫生要求。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供货方等单位对防治职业病危害应采取的管理、防护、检测、监护措施、对职业病危害应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19条):规定了职业病诊断资质要求、诊断要求、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7条):规定了履行职业病防治的部门及其职权、执法部门及执法人的要求、被监督单位的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16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生产与经营单位、服务机构、卫生部门、执法人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法律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4条)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管理。
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训练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将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的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
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动态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逐步推进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
实行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并保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经考核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要突出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劳动者,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动态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动态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按照危害因素性质进行分类,调整后的《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等6类。
粉尘关注点1:矽尘(游离SiO2含量≥10%)、水泥粉尘、硅藻土粉尘(游离S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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