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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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 五、票据的抗辩 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 物的 持票人不依票据文义提出请求 抗辩 票据债权已消灭 票据已失效 人的抗辩——特定持票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基于基础关系而提起的等。 * 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案例4 2009年7月13日,某货物保管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表示其有一批货物要(集装箱)出卖,进出口公司有意购买,要求看货。货物保管公司就将另一公司交其保管的集装箱称为己有,让进出口公司查看。于是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与货物保管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2009年7月18日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并向付款银行申请了承兑,第二日将汇票交与货物保管公司。 * 随后,货物保管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化工公司。汇票到期日,化工公司持汇票要求承兑银行付款,银行认为,该汇票的签发不具有真实的原因关系,票据无效,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化工公司要求背书人货物保管公司和出票人进出口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但货物保管公司已无偿债能力,进出口公司以所签票据无真实原因关系为由拒绝付款。 银行和进出口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 持票人某化工公司没有直接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其与进出口公司之间不是直接接受票据的当事人;并且化工公司在接受票据时,其主观上既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属善意。因此,根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出票人不能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为由而抗辩持票人,承兑银行也不得以“票据的签发不具有真实的原因关系”为由,主张票据无效,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 六、票据的种类 (一)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本票——指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汇票出票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委托票据 3.汇票须经承兑 4.汇票是信用票据 《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 * * 二、汇票的主要票据行为 (一)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付款地、出票地 *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D * (二)汇票出票的条件及其效力 出票人:成为汇票上的义务人,其义务的内容是对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和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当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付款时承担清偿责任。 收款人:取得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人:即期汇票的出票,付款人成为汇票的债务人,负有对汇票付款的义务。在远期汇票,付款人仅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资格,即取得对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的资格。 *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一)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2. 背书的分类: * 背书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 3.背书的格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背书人名称 被背书人名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 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 背书日期 (3)可以记载的事项: “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 (4)记载不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 有关背书附条件的记载。 (5)记载使背书行为无效的事项 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的记载 将汇票金额分割转让的记载 * 4.背书的连续 * 背书不连续 * (二)承兑 1.承兑的概念及特征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2、承兑的程序 (1)持票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 期间: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汇票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后1个月内。 (2)付款人承兑汇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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