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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八讲 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之四: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一节 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特征: 1.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2.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3.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4.主观方面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表现出来。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明知属于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成立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如果对有关事实缺乏认识,便不可能是犯罪故意。 认识的程度: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认识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查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查明行为人对有关构成要件的认识——主要是对客观方面各要件的认识。 1.要认识到危害行为及其性质、内容、作用。 2.认识到危害结果。 3.认识到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 4.认识因素中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 (1)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2)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3)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目的地、积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 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放任”即“同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2. 意志因素明显不同。希望,即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顽强地实现犯罪结果,达到犯罪目的;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没有积极地、千方百计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努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被告人杨某某(女,17岁)因与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而产生矛盾,杨某某即购买两瓶硫酸倒入喝水的杯中,随身携带至其就读的洛阳一中。某日万21时40分许,杨在该校操场遇到张,两人因恋爱之事再次发生激烈争执,杨手拿装有硫酸的水杯对张说:“真想泼到你脸上”,并欲拧开水杯盖子,但未能打开。张认为水杯中系清水,为稳定自己情绪,接过水杯,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己的头上,致使其头、面、颈、躯干及四肢等部位被硫酸烧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致他人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0年。 杨某某负有因其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告诉被害人真相、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在被害人接过盛有硫酸的杯子、将硫酸向自己泼倒的过程中,杨某某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履行其义务,但杨某某却消极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任由危害结果发生;本案被害人就是在杨某某不告诉其真相的情况下,误将硫酸当成清水向自己泼倒,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因此,杨某某的不作为是导致本案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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