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知识讲座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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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知识讲座 课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本章是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法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为上地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中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动作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 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 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 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出生医学证明 补办 只适合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1月1日前出生的,持接生单位《出生证明》报户口。 公安登记严把关,发现违法签发要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制作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儿获得国籍和申报户口的法定依据,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否则,一经发现宣布作废,并酌情对当事人给予处理。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主要内容 孕前、孕时、产时、产后的保健指导和服务 为科学育儿、合理营养、母乳喂养进行指导 对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心理行为指导 预防接种 新生儿疾病筛查 婴幼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释义 母婴保健指导 孕妇、产妇保健 胎儿保健 新生儿保健 特别说明 忌滥用药 忌放射线照射 忌病毒感染 忌烟酒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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