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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教程》第三章 行政法学
第三章 行政法学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的涵义
行政法与行政紧密相连,了解行政是了解行政法的前提。“行政”一词在英语里是Administration,也含有管理、行政机关、执行等意思。各国学者站在不同角度来认识行政,因而关于行政的理解莫衷一是。可以概括为两大派别:
第一,认为行政是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美国和中国台湾的一些学者持此观点。
第二,认为行政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不属于行政。此种观点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目的实现说。如德国学者拉班德等主张,行政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一切活动”。日本有学者说,“行政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受法律制约,在现实之中,以积极实现国家目的为目标所进行的,全体统一的、连续不断的国家活动”。
2、国家意志执行说。美国学者古德诺在其著作《政治与行政》中认为“立法是对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对国家意志的执行。”
3、除外说。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立法、行政与司法,除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持这种观点最为典型的是日本学者美浓布达吉,他认为“行政是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活动。”
(二)行政法的概念
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在法文里,行政法用droit administratif 表示。如同行政的概念一样,人们对行政法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分岐。
1、大陆法系学者侧重于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确立行政法概念。德国学者奥托 迈尔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之法,属于行政之法。”大陆法系行政法是广义行政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
2、英美法系学者更注意从控制、防止行政权力膨胀、保护私人利益的角度分析行政法概念。行政法被认为是一种控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法律规则。英国学者澳斯汀指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英美法系行政法是狭义行政法,不包括实体法和内部行政法。
3、我国行政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即认为行政法:一是规范政府行为——行政机关组成、职责、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二是规范管理相对一方即国家关于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如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珉灿教授认为“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庞大而具有层级性,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1、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如同刑法、民法等部门法一样,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它特定的调整对象。虽然行政法调整的内容广泛而复杂,但它调整的对象是确定的,即以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这就决定了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
2、行政法低于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一级立法地位,是最高的法律。行政法体系庞大,其法律层级亦相对复杂,有的居于二级立法,有的居于三级立法甚至四级立法地位。但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的根本动态法,它与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刑法、民法等都是我国宪法的实施法,它们所实施的宪法内容只是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较为全面地实施着宪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互衔接。尽管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有着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不可割断的联系。行政法在一定条件下,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或消灭的依据,也能成为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基础。
(四)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渊源,即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行政法规范散见于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之中。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关于行政法规范的确认一般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要通过其他的法律将其具体化。主要包括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工作程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法律性文件。其中涉及到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主要渊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条例、规定、办法的总称。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
4、地方性法规。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指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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