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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县医院配电箱采购项目询价通知书
寿县县医院配电箱采购项目询价通知书
项目编号:2012-CG-032
尊敬的供应商:
受委托,寿县招投标中心以询价方式采购配电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采购需求
本次采购货物名称、技术参数、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情况详见:附件一:采购需求。
1、本通知书提供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仅作为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应当相当于或优于型号规格中要求的标准,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特别是有推荐品牌的,投标时应采用公认的相当于或优于该推荐品牌的产品投标,否则,询价小组可以直接认定其投标无效。
2、报价产品中的主要配件(占总配件的报价金额比例达到80%及以上)必须是中外合资产品或进口产品。
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合理报价。成交后,成交单位按成交价的12%支付总承包方费用。
4、本项目为一整包,最高限价为130万元人民币,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
5、本项目的供货时间要求: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安装、调试并验收结束。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投标人必须为制造商或制造商的合法代理商。
三、供应商报价要求
(一)所投产品报价应当包含产品费用、运输费(含上下车)、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售后服务费、税金、利润、总承包方费用等所有费用。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出具税务发票。
(二)供应商应当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三)投标报价一经认可,即为签订合同的最终依据。采购合同由成交单位与采购单位(寿县县医院及项目总承包方)签订。询价通知书、报价函及其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报价单位:人民币 元,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五)供应商应按报价函规定格式对所投产品逐项进行报价(报价函格式见附表),在报价函中应就以下条款给予说明:
1、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承诺;
2、优惠措施及优惠条件。
(六)报价函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七)报价函的每一页均应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四、供应商投标须知
(一)评标定标方法: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将对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如果认定其不具备供货能力或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取消其成交资格,对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上述考察,以此类推。
(二)所投产品必须完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投标产品中的主要配件(占总配件的报价金额比例达到80%及以上)须是中外合资或进口产品,投标产品经国家质量检测合格,须有生产厂家规定的售后服务。
(三)供应商承诺的供货时间、地点必须完全响应本文件规定,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必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地点为寿县县医院指定地点。
(四)供应商应当认真查看采购单位的供货时间要求,如所需供货时间超过采购单位要求,则不应报价,否则将承担不能按时供货的违约责任(包括没收保证金、赔偿采购单位损失及影响企业资信等级考评等)。
(五)下列情况之一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1、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2、经调查,供应商所投产品价格超过市场价格的;
3、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
4、供应商的报价资料不全的;
5、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竞争的,本中心有权放弃当次采购结果。
(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有欺诈等不诚实行为及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将会受到列入“黑名单”、网上通报等处理。希望各竞投供应商在认真阅读询价文件各条款后再进行报价。
(八)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需要同时递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否则,其报价将被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供应商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投标产品中的主要配件(占总配件的报价金额比例达到80%及以上)是中外合资或进口产品的证明材料;
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4、报价函;
5、报价人的身份证;
6、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能够证明其业绩、信用等情况的其他资料。
(九)本中心询价采购活动在寿县监察局、检察院、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人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如因未在规定时间段内报价,报价模糊、无法辨认等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十)投标供应商应于投标报价结束前,向下列帐户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整(也可以现金形式直接交至寿县招投标中心财务部),否则其报价不被接受。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供货并验收合格后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未成交供应商请在成交公示发出3日后及时联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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