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新规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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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新规程解读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各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四十条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各、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各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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