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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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在中国仅仅是指对“人”的强制,不包括对“物”的强制。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员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侵犯人权的问题。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三、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时,才有必要采用,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3、相当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4、变更性原则。 五、实践中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也越大,选用的强制措施的强度也就越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有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适用每一种强制措施均有法定条件,只有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已有的证据,才能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 六、对司法实践中适用强制措施的两种不同指导思想的思考 第一种:学院派,强调保障人权为主,应当以“不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 第二种:实用派,强调以惩罚犯罪为主,一般表现为“羁押为原则,不羁押为例外。” 七、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 拘传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2、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人员或司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警棍、警绳、手铐。 3、一次拘传的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 4、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八、取保候审的理论与实践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不准取保候审的 1、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6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窜供违反上述规定,己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采取 1、取保候审可以由公、检、法主动决定,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保证人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受限制;(4)有固定收入和住处;(5)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监督和报告(6)保证人没有履行义务的一般处1000——20000罚款。另外,从世界各国发展趋势来看,一般都是以保证人保证方式为主。 3、对于保证金,法律只规定了下限1000元,只能以人民币缴纳。 4、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对同一对象重复取保候审。 2、律师申请取保候审难。 3、取保候审质量不高。 4、取保候审后,不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取而不审,消极执法,这是目前取保候审执法中最突出的问题。 5、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不严格。 九、监视居住的理论与实践 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窜供。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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