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区基坑工程现状 唐传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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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基坑工程现状 唐传政

八、基坑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4、长时间,大幅度降低深层地下水引起大范围地面沉降的可能性以及上层滞水、潜水排向基坑,水位降低,引起邻近建(构)筑物沉降、变形开裂的可能性; 5、支护结构(如排桩、喷锚、内支撑、水泥土重力式挡墙和围筒结构等)突然失效发生事故影响环境的可能性; 6、打、拔钢板桩的噪声、振动以及拔桩时土体松动变形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7、采用挤土桩作为支护结构时,打桩施工给邻近建(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八、基坑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8、超出地界设置锚杆,土钉等设施给邻近场地已有或拟建的建(构)筑物地基基础造成危害或施工障碍的可能性; 9、采用喷锚支护,在软弱土层(如淤泥、淤泥质土)施工过程中产生基土扰动变形、边坡失稳、基底隆起,给邻近建(构)筑物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10、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或边坡产生变位,基底隆起使坑内已有工程桩受到横向挤推作用而造成斜桩、桩头偏位以及断桩等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11、上述基坑变形使坑内施工降水、排水系统、内支撑立柱破坏失效的可能性; 八、基坑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12、挖土机械类型选用不当,机械停放位置和行车路线不合理,挖土方式和顺序安排不当,以及挖出土方临时堆放位置和数量控制不严等对坑内已有工程桩的完整性和几何位置与形状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13、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先于工程桩施工时,桩型选择和沉桩方式不当对已有基坑支护结构产生推挤、振动和致裂等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14、相邻基坑施工次序(包括打工程桩、设支护桩及锚杆、筑挡土墙、放坡、抽排水以及挖土等各个阶段)安排不当对本基坑内工程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15、考虑降低地下水位幅度和延续时间,水位下降后地面沉降的差异是否能为建(构)筑物所容许,土层压缩对桩基产生的负摩擦力是否有不利影响。 九、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1、加强基坑工程勘察 (1)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应符合现行《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 159)的有关规定,满足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 (2)独立结构的地下室基坑应专门进行工程勘察。 (3)基坑深度2倍范围内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据均不应少于6组。 (4)基坑开挖的地层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九、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2、加强基坑周边环境保护 (1)建设单位应提供基坑工程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电力、燃气、电信、给水、排水等)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和图纸,包括位置、类型、规格、埋深等。 (2)基坑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周边环境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在设计文件中作出专项说明,除应注明与边轴线距离外,尚应注明与坡脚线和基坑上口边线的距离。对周边环境条件分析时,应区分哪些涉及公共安全,哪些只涉及局部或内部安全,以便考虑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3)对可能引起物权纠纷的相邻建筑物、地面地下设施,应查明现状。符合下表所列条件者,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现状勘查,对建筑物的倾斜、构件裂缝和地坪裂缝的分布进行观测记录和拍照,并出具书面意见。 九、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4)基坑坑底、坑壁土层相邻建(构)筑物距基坑上口边线间距硬塑、坚硬粘性土1倍开挖深度以内可塑粘性土1.5倍开挖深度以内软塑、流塑粘性土或粉、砂土2~3倍开挖深度以内(四)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管线应采取预先加固、托换等保护措施。对距离基坑开挖深度1倍以内的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物宜采取拆除或加固、托换等加强措施。 (5)在基坑周边设置高大广告牌、塔吊等设施时,应考虑对基坑安全的影响,并一同纳入基坑设计。 (6)锚杆不得超出规划红线范围。基坑侧壁或坑底存在软土或粉、砂土时,锚杆不得打入相邻已有建(构)筑物下部、地下管线范围和邻近的重要交通干道地段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安全保护范围。 九、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3、加强支护结构选型的控制 (1)坡顶线与周边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5m或1倍基坑开挖深度时,不宜采用放坡。 (2)采用喷锚或复合喷锚支护时,在一级阶地基坑开挖深度不应超过6m;在三级阶地老粘性土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6m时,应采取其它可靠的加强措施。 (3)基坑侧壁主要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80kPa的软土层或坑底存在深厚软土层时,不得采用喷锚支护和复合喷锚支护。 九、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4、加强支护结构的技术保证措施 (1)采用水泥土桩墙(含加筋水泥土桩墙)为复合喷锚支护(隔渗)结构时,墙厚不应小于900mm。 (2)采用钢筋砼桩墙为支护结构时,桩冠梁顶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2.0m。 (3)采用锚杆时,不得以贯入小直径钢管代替设计要求的预成孔注浆锚杆。 九、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4)采用喷锚或复合喷锚支护结构时,锚杆与面板构造连接除符合《基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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