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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例课件
关于《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审核过程有关问题的汇报 市政府法制办 印晓虎 二○一二年十一月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一、《条例》的制定、审议和通过程序 二、《条例》相关问题的论证过程和说明 三、我市权力下放中有关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一、《条例》的制定、审议和通过程序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 二是对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规定 三是对上位法中没有明确的一些事项做了细化和规定 (二)行政法规定对我市权力下放的影响 *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一是在管理手段上,法规能设定行政许可,而规章只能规定备案; 二是在处罚手段上,法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至于罚款数额理论上没有上限。而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政府审议阶段 市人大审议阶段 省人大批准阶段 政府审议阶段 市人大审议阶段 市长签署 颁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2012年6月4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季市长签署后,以政府议案的形式报请市人大审议。 2012年9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6月和8月,市人大两次审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并于8月份通过。 市政府常委会议 一、《条例》的制定、审议和通过程序 二、《条例》相关问题的论证过程和说明 三、我市权力下放中有关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一是关于规划体系 片区规划 专项规划 政府议案稿:本市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塑造、城市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特殊需要划定特色意图区。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特色意图区”改回为“重要地块 ” 国务院第六次取消和调整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已经被取消 明确了规划审查的内容 明确建设工程的造价标准 四是对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规划审批 集体用地规划意见和规划条件 五是关于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 六是关于对违法建设处罚主体,尤其是对违建拆除主体的问题 政府议案稿:第三十五条 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责令限期拆除。 人大稿:第二十四条 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七是简政放权、提高规划管理效率的问题 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 对市级下放到区县政府的行政权力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属委托事项的,本着权责一致和体制创新的精神,委托单位仅为名义责任主体,受委托单位为实际责任主体,承担具体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凡通过委托方式下放到区县的行政权力事项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进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考核时,以受委托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作为标准,并以受委托单位为考核对象,由受委托单位所在区县法院和政府法制办负责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一、《条例》的制定、审议和通过程序 二、《条例》相关问题的论证过程和说明 三、我市权力下放中有关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和法律 (七)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权力下放的法律障碍 2、权力下放的承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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