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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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技术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 第四条 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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