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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签约法律风险提示和十大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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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签约法律风险提示和十大注意事项

十大签约法律风险提示和十大注意事项 2009年公司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被诉案件占绝大多数,标的额达1亿多元,涉及公司20多个项目。被诉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拖欠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纠纷,而且债权人动辄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加工定做合同纠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购销合同纠纷等案由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并利用合同中一些对我方不利的条款追究我方违约责任,来获取利益,造成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的被动局面,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分析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我们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签订草率,履约意识差。下面,就结合实际案例,就签约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报告如下: 一、十大法律风险提示 1、建设工程合同不得仅有口头约定,必须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仅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的情况,这使得双方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双方权利义务无书面依据,埋下了诸多隐患。比如,有的项目在开工前不与施工队签订合同,甚至在完工时也仍未履行合同补签手续,一旦外包队在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出现问题,或者以停工为由要挟我们提高单价或给予补偿,我方“空口无凭”无法追究其责任;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时,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取鉴定的形式确定工程价款,而鉴定套用的国家标准往往又会高于我们自定的承包价格,势必使我们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2、杜绝“拿来主义”。签订合同时,一般应使用我方的合同文本,特殊情况下,使用对方合同文本时,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可签字盖章。 实践中,很多管理人员为了图省事儿,让对方提供格式文本或轻易接受对方草拟的合同,只要数量、价格没问题,别的也就不看了,随随便便就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即使有时候看到有些条款不太公平,对方一句“我们公司的合同都是这样的”也就不再争取了。去年我们处理的几起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达到月8%,还有的达到日5‰,这利率都赶上高利贷了,我们的项目管理人员不作思考就签了。这种懵懵懂懂签订合同的行为,小了说是疏忽大意,严重一点就是一种玩忽职守,是对企业利益的一种经济犯罪。在业主拖欠我方工程款,我方不能及时对外、对下付款已是常态的情况下,这种协议条款要尽量避免。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为了规范合同管理,已经制定了各种合同范本,要尽量采用咱们自己的合同范本,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对方合同文本时,一定要报公司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后再与对方签订。特别是业主招标确定供货方的合同签订尤其要重视。 3、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对方必须是自然人、具备法人资格的或者附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且应同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特别要求的其他证件。 合同签订前,就必须对合同对方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证件作全面的调查和分析,要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及履约能力。 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方为例,一个合格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方主体必须具备:经过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法人委托书(法人代表在场时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工程技术人员上岗证等五证――这五证是一个建筑施工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基本标志。我们一方面要防止与无任何合法手续的 “包工头”“施工队”签订分包合同,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与某些“皮包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去年处理的一个案子,有个包工头以湖北建工集团名义与我公司签定分包合同,因工程款与我公司发生争议,我们通过律师向湖北建工集团发函调查,结果湖北建工集团回函相关的文件印章都是假的。 如果在实践中我们不审查对方资质、营业执照,只凭一面之交,或者一个熟人介绍便与之草率签约,有的甚至明知不具备条件,依然与其签订合同,这一方面因为对方不具备发包能力或者施工能力而导致付款、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因合同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有时甚至还会给我单位带来降低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如,某项目因清退施工队发生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我们胜诉,在上诉庭审阶段,对方就以我们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违法分包为由准备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相要挟,使我们在诉讼过程中非常被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履行合同的主体和签订合同主体的一致性。对施工队的任何转账凭证上必须有施工队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绝对不允许项目部工作人员代签或直接向第三方转账,必须做到“只认签章不认人”。 4、对下对外合同的标的及数量、质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约定明确,不得模棱两可;且必须保证其与我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条款吻合,义务对应,并应特别约定“我方违约责任免除条款。” 现在有些项目业主找理由不与我们进行竣工结算,或因资金紧张为由不支付工程款,但由于我们对下签订合同时付款时间约定没有和主合同挂钩,导致施工队提起诉讼时我们不好应对。我们应该把对施工队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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