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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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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3

第三章 农用地转用管理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 第二节 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 一、农用地转用概念 二、农用地转用与土地用途管制 三、农用地转用应符合的条件 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两级审批权) 五、农用地转用的办理程序 六、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 七、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 一、农用地转用概念 农用地转用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简称,是指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用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的行为。 二、农用地转用与土地用途管制 过去的办法:“分级限额审批”的用途管理制度 县级: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 省级:耕地3~1000亩,其他土地10~2000亩 国务院: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 问题: 审批权绝大部分集中在市、县 各自为政 建设用地规模急剧扩大 土地用途管制: 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土地利用的制度。 内容 1、现状管制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有的功能 2、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3、行政审批管制 4、开发行为管制 (规范开发行为) 三、农用地转用应符合的条件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内——可转用 规划外——严格规定审批,先批后改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常常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控制建设用地方向的主要手段 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禁止、优先等) 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两级审批权) 1、国务院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主要是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省级政府所在城市、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扩张用地 (开发区与市区扩张同等对待)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县级所在城市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扩张占用。 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五、农用地转用的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组织实施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按规定权限审批 批准结果通知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位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 1、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法44条,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 2、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也应一并批准) 3、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的: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研报告审批必须附上此预审报告) 2、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土地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后,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注:耕地补充方案与农用地转用一并审批;供地方案与征用土地方案一并审批) 3、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划拨国有土地——土地划拨决定书 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六、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 在申请农用地转用时,应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占用耕地的还应拟定《补充耕地方案》。 1 农用地转用方案编制的主体 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实施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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