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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3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3.1国际重复征税概论 3.2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方式和范围 3.3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 3.4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方法 3.5抵免限额的计算、调整与结转 3.6税收饶让抵免 3.1国际重复征税概论 3.1.1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3.1.2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3.1.3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消极影响 3.1.1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1)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类型 a.法律性重复征税 法律性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b.经济性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3.1.2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从直观上看,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税收管辖权重叠的形式: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来源地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3.1.3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消极影响 (1)违反税收公平负担原则 (2)对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 从微观看 从宏观看 3.2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方式和范围 3.2.1属地优先原则 3.2.2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 3.2.3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范围 3.2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方式和范围 3.2.1属地优先原则 3.2.2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 单边方式 单方面免除 双边方式 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免除 多边方式 通过签订多边税收协定来免除 3.2.3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范围 (1)免除的主体被限制为居住国的居民(公民) (2)免除的客体被限制从非居住国获取的已纳税的跨国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 (3)免除的税种被限制为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类的税种 3.3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 免税法 扣除法 抵免法 低税法 3.3.1免税法 3.3.2扣除法 3.3.3抵免法 3.3.4低税法 3.3.1免税法( tax exemption )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免于征税,仅就其国内所得征税。 (1)全额免税法 定义:它是免税法的一种,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时,不考虑因对国外所得免税而导致适用税率降低的问题,仅以国内所得部分确定税率。 公式: 居住国 居民国内 所得税(财产税) 应征税额=所得(财产)×适用税率 (2)累进免税法 定义:它是免税法的一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要并入国内所得适用税率,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仅以国内所得为税基。 公式: 居住国 居民的国内 总所得税(财产税) 应征税额=所得(财产)×适用税率 例题:假定A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总所得140万元,其中来自A国所得90万元,来自B国所得50万元。A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应税所得在50万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20%;50万元~100万元适用税率30%;100万元以上适用税率40%。B国实行40%的比例税率。未免税条件下:A国应征所得税额=140×40%=56(万元) a公司共纳税71万元 全额免税法 1)A国应征所得税额: 90×30%=27(万元) 2)B国已征所得税额: 50×30%=15(万元) 3)A公司共纳所得税: 27+15=42(万元) A国少征税:56-27=29(万元) a公司多免了:29-15=14(万元) 累进免税法 1)A国应征所得税额: 90×40%=36(万元) 2)B国已征所得税额: 50×30%=15(万元) 3)A公司共纳所得税: 36+15=51(万元) A国少征税:56-36=20(万元) a公司多免了:20-15=5(万元) 3.3.1免税法 (3)对免税法的分析 (4)实行免税法的条件 3.3.2扣除法( deduction ) (1)扣除法 定义: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其国外所得已纳外国所得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公式: 居住国 居民总所得 已纳外国 应征税额 ={(财产) - 所得税(财产税)} 所得税(财产税) ×适用税率 3.3.2扣除法 例题:假定A国居民,某纳税年度来自A国所得为10万元,来自B国所得为5万元,A、B两国所得税率分别为30%和40%。 未实行扣除法条件下:A国应征所得税额=15×3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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