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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犯罪客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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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犯罪客体

第九章 犯罪客体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我国的社会关系。 2.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 1.一般客体,即社会关系的整体。 2. 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 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第二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如被杀的人、被盗窃的财产等。 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作为危害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者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决定。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不可缺少的,如脱逃罪、偷越国境罪等。 (3)犯罪客体必然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犯,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盗窃行为、拐卖妇女行为等。 (4)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则没有影响。 第三节 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则没有。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114条、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 2. 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263条抢劫罪、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等; 3. 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 4. 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 5. 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1、下列哪种犯罪是复杂客体的犯罪? A、诬告陷害罪;B、暴力取证罪; C、打击报复证人罪;D、贪污罪。 2、下列哪种关于犯罪客体的说法是正确的? A、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 B、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秩序; C、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同类客体是司法秩序; D、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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