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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法律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沿革 法家思想及其实践的失败 故事一:子产铸刑书 故事二:李悝变法与《法经》 故事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新儒学思想的产生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故事四:汉武帝的“文治” 故事五:《唐律疏议》的故事 故事六:宋明清朝法律的特点 故事一:子产铸刑书 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子产 郑国贵族,与孔子同时。他是郑穆公的孙子,所以又称他为公孙侨、郑子产。公元前543年到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最负盛名的政治家。 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春秋时期的社会变化 生产力发展导致经济制度发生变化 田制改革承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兵制改革加速了阶级关系的变化 礼崩乐坏 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思想文化“百家争鸣” 子产“铸刑书”遭到晋国叔向等人的反对。 国将亡,必多制。——(晋)叔向 吾以救世也。 ——(郑)子产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结束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制秘密状态。 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解体和封建制法制的诞生。 故事二:李悝变法与《法经》 从春秋后期开始,各诸侯国为了谋求在相互兼并中取得胜利,纷纷讲究经济和政治上的改革。魏国于公元前403年正式受封成为诸侯国,为了巩固新政权,急切要求变法图强,魏文侯因此起用法家李悝(kui)主持变法,推行新政。取得了显著成效,使得魏国最先走向富强。 李悝(前455年-前395年) 又名李克,战国时魏国人,李悝在魏文侯时,任相10 年,主持变法,是战国初期法家的始祖。《汉书·艺文志》有《李子》32 篇,列为“法家”之首,可惜书已失传。 一、李悝变法的内容 李悝(kui)担任魏相后实施变法,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平籴法”;在法律上制订《法经》。 二、《法经》的内容共六篇: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拾遗补缺,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三、《法经》的特点 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重刑主义思想; 诸法合体; 改刑为法。 四、《法经》的影响 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比较完善的封建法典。 《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战国时期各国变法: (魏)李悝变法 (赵)公仲连改革 (楚)吴起变法 (齐)邹忌改革 (韩)申不害改革 (秦)商鞅变法——集大成 商鞅和韩非是法家“法治”理论的初创者和集大成者。 法家思想的主要特征:“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严而少恩”,“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信赏必罚”,“专任刑法”。 法家提出一整套“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故事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故事:商鞅说秦孝公 公元前361年,携李悝《法经》入秦,曾三次求见秦孝公。前两次求见时,他故意大谈“帝道”、儒家的“王道”等治国理论,孝公对他所言无兴趣,“时时睡,弗听”;第三次他见孝公时才说出自己治理国家的真正主张,“说公以霸道”,引起孝公浓厚的兴趣。于是孝公任命商鞅主持秦国的变法改革,“卒定变法之令”。 商鞅(约前395年—前338年),卫国人,又称卫鞅、公孙鞅。因在秦国变法有功,被封为商君,史称商鞅。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执政约二十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为后来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改定秦律: (1)社会治理:改法为律,轻罪重罚(连坐)。 (2)社会经济:农战,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分户令》)。 (3)行政建置: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4)思想文化: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改法为律”的历史影响 法经 秦律 (汉)九章律 晋律 (隋)开皇律 唐律疏议 大明律 大清律例 商鞅所定秦律中有代表性的: ⑴商君刑弃灰于道 ⑵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商鞅被车裂 太子犯法,商鞅对太子的师傅公子虔等用刑。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即位,即秦惠王。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秦惠王要逮捕他,他回到封地商邑发兵抵抗,因寡不敌众被秦兵杀死,死后被处以车裂刑罚。 商鞅变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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