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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配置及车辆管理规定
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正文页数: 7
附件数:6 无密级 □√
限制使用 □
公司秘密 □ A 2012-8-15 版次 生效日期 编写 审核 会签 审定 批准 编码 I P G M O 0 1 1
车辆配置及车辆管理规定
主办部门:综合管理部 主题词:车辆/配置/管理 分 发:分公司各部门、各电厂 原件存:综合管理部 此文件产权属中广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外传。
文 件 修 改 跟 踪 页
版次 作 者 文 件 修 改 原 因 日 期 修 改 页 A 初版 2012-8-15 全部
1.目的
为规范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及各所辖电厂车辆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有序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以及各所辖电厂车辆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3.责任
3.1总经理
批准本规定。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车辆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对交通运输安全负总责。
3.2综合管理部
●归口分公司及各所辖电厂车辆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负责分公司及各所辖电厂车辆的统一调度;
●负责分公司所辖各电厂规范用车的指导、检查与评价,负责对发现问题及违规使用情况的处理并向能源公司监察部门报告;
●负责分公司及各所辖电厂的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商业险)及车船税办理;
●负责向能源公司办公室报备车辆信息(含每月报备分公司总经理部成员及各所辖电厂厂长用车情况记录);
●负责收集车辆管理的相关意见和建议,适时修订升版本规定。
3.3安全生产技术部
●负责对分公司及各所辖电厂车辆交通安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按照能源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并接受考核。
3.4 各部门
执行本规定,对使用中将车辆管理或使用中的存在问题向综合部反馈。
3.5各所辖电厂
●负责本单位车辆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行驶,组织定期安全学习,落实安全措施;
●负责本单位车辆使用审批,合理调度,确保满足生产用车。做好行驶记录,每月向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备车辆行驶情况。
●负责本单位车辆行驶、维修、保养等档案资料保管;
●负责车辆保险理赔;
●每月第一周向全厂公示厂级领导上月用车情况。
4.规定
4.1车辆配备
4.1.1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条件、标准
●除经能源公司总经理部批准的配备公务用车人员以外,分公司及各所辖电厂的各级管理人员不得配备公务用车。
●经能源公司总经理部批准的配备公务用车人员,按照不超过1人1 辆公务用车配备,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 万元以内的轿车。在此标准内,原则上配备国产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经能源公司总经理部批准的配备公务用车人员,原则上不能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分公司提出,上报能源公司总经理部同意后方可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经能源公司总经理部批准的配备公务用车人员,不得再以任何名目领取交通补贴。
4.1.2分公司各所辖电厂车辆配备标准
●生产用车:按照不超过1厂1辆配备,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0万元以内的皮卡车。主要用途为生产物资运输、巡库巡线等;
●电厂公务与应急用车:按照不超过1厂1辆配备,配备标准为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5万元以内的吉普车。主要用途为电厂公务接待、应急情况处置等;
●通勤车:如电站无员工生活营地的,或生活营地与电站直线距离超过5公里,则可配备通勤车,配备标准根据电站倒班人数、电站装机规模、电站周边路况等确定购置标准。通勤车用途为接送员工通勤、倒班,要保证专车专用。其他情况用车须经分公司总经理同意,报备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后使用,并要求驾驶人做好行驶记录。
4.1.3分公司接待用车的标准应当参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控制接待用车。公司不得多配、超配或变相配备接待用车,并严格接待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
4.2车辆购置、更新
●分公司及各所辖电厂新增用车应按照实际需求,随每年PBA工作报能源公司批准后购置,具体按照能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程序》执行。
● 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公务用车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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