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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
1.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1)新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发[2000]084号: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基于已确认收入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扣除;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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