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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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诉诉樊弟陈晓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件 原 审 原 告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就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南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一案,原审原告指派我们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现结合本案基本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黔南中院将早已生效且当事双方均无异议而从未上诉和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的(2006)黔南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发表诉讼意见,望予认真考虑,避免黔南中院一错再错,贻害无穷。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本已充分 本案原是一桩非常简单的民事案件。2005年6月11日,荔波县交通局与原审原告签订《樟江河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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