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doc

  1. 1、本文档共13页,其中可免费阅读4页,需付费180金币后方可阅读剩余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4、文档侵权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法》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的表述来看,笔者以为有必要对本罪的某些问题作一简要探讨。 ????? 一、关于罪名 ????? 纵观各类刑法学教科书及刑法学专著关于本罪的名称有所不同。有的称“铁路运营事故罪”[1],有的称“铁路运营肇事罪”[2],97年《刑法》根据《铁路法》的规定,虽然已将《刑法》第132条的犯罪名称定为“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但笔者认为,由于铁路运输工具具有高

文档评论(0)

iris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