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院增设调整院系所学位学程及招生名额总量发展-台北科技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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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院增设调整院系所学位学程及招生名额总量发展-台北科技大学

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 中 華 民 國90年3月28日 臺(90)高(一)字函發布 中 華 民 國 92年12月8日 臺高(一)字第0920173315號令修正發布 中 華 民 國 94年12月26日 臺高(一)字第0940142666號令修正發布 中 華 民 國 95年5月26日 臺高(一)字第0950065942C號令修正發布 中 華 民 國 97年1月 3 日 臺高(一)字第0960200133C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及學校發展,審查大學學生人數規模與資源條件,落實大學自主理念並維持大學教學品質,依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規劃原則: 各校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一)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及社會發展需要。 (二)依據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重點及特色。 (三)考量現有基礎及規模、學校整體資源之合理分配及使用效益。 (四)具備師資、教學與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設備及空間。 (五)符合各該領域之發展趨勢及科技整合之需要。 (六)針對社會變遷及人力需求、學術發展需要、學校發展特色主動調整。 三、發展規模之設定: 各校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應考量各項資源之配合條件,以維持基本教學品質,並根據師資、校舍建築空間計算可發展總量規模,依據校務發展計畫,逐年規劃院、系、所、學位學程及調整招生名額。各校規劃院、系、所、學位學程及總量規模,其基本條件如下: (一)設立資格: 1.申請設立學院: (1)應具備足夠規模之師資、圖儀設備及空間,以推動學院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之教學、研究及推廣服務。 (2)應統整校內該領域之發展,並符合科際整合之趨勢。 2.申請設立系所: (1) 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或二年制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學士班。 (2) 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碩士班達二年以上。 (3)申請設立碩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有相關學系達三年以上,但獨立所不在此限。 (4)申請設立博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3.申請設立學位學程:申請設立碩士或博士學位學程者,申請時應已設立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關碩士班或博士班達三年以上。 4.申請設立碩士班、博士班者,應符合本點設立年限及師資結構規定;申請設立博士班者(含學位學程),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提出申請,且每校至多申請新增碩士班、博士班各三案: 自然科學領域相關學系(所):近五年該系(所)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十篇以上,且其中至少應有五篇發表於SCI、EI等國際學術期刊論文(應列為通訊作者,列名第二位以後之作者予不計入)。 人文、教育、社會及管理領域之相關學系(所):近五年該系(所) 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六篇以上,且其中應有三篇以上發表於SSCI、TSSCI、SCI、EI或AHCI等學術期刊論文或出版經學校送外部專業審查之專書論著二本以上。 以展演為主之藝術相關學系(所):近五年該系(所)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參與公開場所舉辦之展演及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合計十項,其中展演場次半數以上應為個展。 以產學成效為主之相關學系(所):近五年該系(所)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透過產學合作平均已核准通過專利件數、已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件數等合計十項以上。 (5) 以專業學院形式辦理者:以專業學院形式辦理碩士班、博士班者,並依各該類專業學院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師資: 1.生師比基準如下: (1)全校生師比,應在三十二以下,且日間學制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設有日、夜間學制碩士班(以下簡稱碩士班)、博士班者,其研究生生師比,應在十五以下。 (2)計列全校及日間學制生師比原則: (計列生師比之學生數:以提報時該學年度(以下簡稱該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含外國學生、休學生)計算,且碩士班學生加權二倍計列,博士班學生加權三倍計列。 (計列生師比之教師人數:指專任、兼任教師。專任教師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兼任教師以四名折算一名專任計。但以兼任計列之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計。藝術類 (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及設計類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兼任教師,放寬其計列之教師折算數,為不得超過該院、系、所、學位學程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全校生師比:全校生師比生師比:但依政策增設、調整專案報核者不受前二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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