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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筹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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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筹资

孙进山2005年深圳注协CPA财务成本管理辅导笔记 PAGE PAGE 32 2005年深圳注协CPA财务成本管理辅导笔记 孙进山 市话通sun-js@21 本资料系为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CPA考前培训班整理,在整理过程中参考了其它资料,在此予以感谢。重申本资料非商业目的,若有错误之处请告之予以更正。 第七章 筹资管理 第一节 普通股筹资 普通股的概念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也是最基本的、标准的股份。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这是普通股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方式。  2、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需依据《公司法》、其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3、股利分配请求权。  4、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和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  5、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符合的规定和条件    1、每股金额相等。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等主要事项。    4、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5、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6、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7、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做出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三、股票发行和销售方式及其特点   l、股票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方式指的是公司通过何种途径发行股票。它可分为两类:公开间接发行和不公开直接发行。   (1)公开间接发行: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筹集资本;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还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影响力。但这种发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   (2)不公开直接发行: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因而不需经中介机构承销。这种发行方式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2、股票的销售方式   股票销售方式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所采取的股票销售方法。股票销售方式有两类:自销和委托承销。   (1)自销方式:指发行公司自己直接将股票销售给认购者。这种销售方式发行公司可直接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并节省发行费用;但筹资时间较长,发行公司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并需要发行公司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和实力。   (2)委托承销方式:指发行公司将股票销售业务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股票承销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具体办法。 四、股票上市的目的   股票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 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目的: 资本大众化,分散风险。 提高股票的变现力。 便于筹措新资金。 提高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顾客。 (5) 便于确定公司价值。   股票上市的缺点:公司将负担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各种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价有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状况,丑化公司声誉;可能会分散公司控制权,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五、股票上市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允许公司在设立时直接申请股票上市。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属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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