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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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使管理层员工分享集团发展壮大的成果,增强主人翁 意识,真正实现当家作主,集团实行“同心共享”制度。集团管理层 员工按本办法参与投资集团开发的项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运行均遵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符合香港上市条例。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平台:集团投资开发的所有房地产项目,包 括集团国内外的全资项目、合资项目,均采用“同心共享”制度。运 行时,由集团和 “管理层员工”合资组建“项目公司”。 第四条 “项目公司”的股份构成:集团占股不低于 85%,有资 格参与的“管理层员工”占股不高于15%。注册资金额,视情况而定。 集团与第三方合资开发的项目,按集团持有的比例以此推算。 集团海外项目的投资形式及出资比例根据每一项目的实际情况 由集团另订。 第五条 总部的“管理层员工”共同组建一家国内“共赢投资企 业”,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组建后,“共赢投资企业”对集团的每一 新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有不高于5%股份。 “共赢投资企业”对每家“项目公司”的占股比例保持一致。 第六条 区域的“管理层员工”可共同组建国内“区域投资企业”, 组建后对区域的每一新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股,在每家 “项 目公司”的占股比例保持一致;也可每一新项目组建一对应“区域投 资企业”,组建后向该对应新项目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股。区 域的“管理层员工”组建的“区域投资企业”均为有限合伙企业,持 有区域新项目 “项目公司”不高于10%股份。 在总部和区域均任职的“管理层员工”,参与所在区域组建的“区 域投资企业”。 第七条 集团“同心共享”制度适用的“管理层员工”: (一)总部:董事、副总裁、助理总裁、中心负责人、部门总经 理(含副总经理)、“未来领袖计划”人员等; (二)区域:区域总裁及区域投资、营销、财务管理团队等、项 目总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等。 具体名单由集团确定。 第八条 “管理层员工”以自身名义直接投资认缴 “共赢投资企 业”或“区域投资企业”份额,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管理层员工”每人认缴的投资企业份额由集团分配, 其中: (一)在集团及子公司任董事职务的“管理层员工”(及其等关 联人士)合计认缴的总份额,不超过所有“管理层员工”总份额的 29% (含本数); (二)区域总裁对辖下的每一项目首次出资不低于项目出资额 20%、或80 万元,如区域总对辖下的后续项目无法完成首次出资的, 则将原已投入的出资分摊至后续项目,保持区域总在辖下各项目的投 资比例一致; (三)项目总经理对自身管理的项目首次出资不低于项目出资额 30%、或50 万元。 第十条 “管理层员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以自有的资金实际 出资,持有相应份额。 第十一条 “管理层员工”按其认缴的份额分享收益、承担风险, 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参与组建的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管理层员工”组建的“共赢投资企业”或“区域投 资企业”由承担债务无限责任的合伙管理人(即“投资管理公司”, 下同)管理,与碧桂园集团上市公司分开。 “共赢投资企业”及“区域投资企业”后续所需资金,由企业合 伙人按份额通过融资或自筹方式注入。合伙人后续资金投入困难的, 通过稀释份额解决。集团不向其出借款项及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共赢投资企业”及“区域投资企业”持股的 “项目 公司”由集团管理。项目开发所需的资金,可由股东按比例注入,也 可对外融资。“项目公司”对外融资的额度不超股东投资峰值的30%, 但项目预测效益欠佳的除外。项目对外融资的,集团和投资企业按各 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集团全部担保的,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向集 团出具有效的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共赢投资企业”及“区域投资企业”持股的 “项目 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项目资金投资到了峰值,“项目公司”可分配 集团认为合适的富余现金予各股东,投资企业收到富余资金后再继续 投资到集团新项目的 “项目公司”。 第十五条 “共赢投资企业”及“区域投资企业”持股的“项目 公司”有盈利的,可按持股比例分红给各股东。投资企业收到分红后, 可继续再投资到集团新项目的 “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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