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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成效评估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成效评估 目 录 XX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环境成效评估办法实施细则 XX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成效评估报告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国家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环境成效评估项目是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项目,即XX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开展环境成效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的环境成效评估。 第四条 XX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开展环境成效评估。 第五条 环境成效评估在项目验收一年后开展。 第六条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按照本办法建立完善环境成效评估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直接组织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进行评估。 第七条 县级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境监测,并提供环境监测报告。 第八条 XX省环境保护厅成立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专家组,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也应成立环境成效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包括农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及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五人。 第九条 环境成效评估包括材料评估和现场评估。评估专家组负责查阅项目提供的材料,现场查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成效,按照评估指标和相应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估、打分,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由评估组组长签字后,按程序报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条 环境成效评估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及批复意见;项目总结报告、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前的环境监测报告、项目验收后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环境成效评估采用计分法,评估总分为100分。项目环境成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估分值分别为:优≥90、90>良≥70、70>中≥60、60>差。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环境成效的责任主体。省环境保护厅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为中或差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项目环境成效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本市、州、县年度环境成效评估报告,于当年7月底前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对各市(州)、省直管县实施农村环境“以奖促治”政策,环境成效情况开展抽查并进行总体评估。评估结果将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并将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参考。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将对总体评估结果较差的市(州)、省直管县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市(州)、省直管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 材料评估部分 一)示范区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省厅批复意见; 二)总结报告; 三)验收报告(技术报告:基本条件、指标体系符合情况); 四)监测报告(佐证材料)。项目实施前的环境监测报告、项目验收后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一)示范区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省厅批复意见 2010年湖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有37个,均提交了项目申请报告 2010年湖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有37个,均提交了项目科研报告及实施方案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湘财建便函[2010]28号关于报送湖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建指[2010]25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 二)总结报告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三)验收报告(技术报告:基本条件、指标体系及其评分) (一)基本条件 (二)项目概况 (三)指标体系符合情况 (一)基本条件 1、配套能力建设成效 2、保障和改善民生成效 3、农村环境改善成效 1、配套能力与管理机制建设成效 1)成立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领导小组 成立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市、区)长任组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列支。县环境保护局为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负责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连片整治村庄为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的整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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